(2016)粤14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熊某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熊某某,江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江某某、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粤1403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炎光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8日,上诉人杨某某、熊某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熊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熊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3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