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林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明兰与孙奎、张国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兰,孙奎,张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兰,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孙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国秀,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明兰与孙奎、张国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