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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奎先诉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奎先,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273号原告:高奎先。委托代理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75XXXX。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鑫德西郡3号楼7号门市*楼。法定代表人:蒋维,系总经理。原告高奎先诉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云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8日,被告以聘任书的形式雇佣原告为其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聘用期为2012年5月28日起至“唯美品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终止,薪酬为年薪20万元,逐月发放。原告收到聘任书后,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从2013年4月起拖欠原告的薪酬,截止到2013年8月20日共欠原告佣金5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2万元,尚欠3万元至今未付。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佣金3万元。被告书面辩称:一、本案应当首先通过仲裁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起诉,《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也对此做出规定,如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二、唯格公司没有拖欠高奎先劳务费。唯格公司已经支付给高奎先超过20万元的劳务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唯格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直接扣除高奎先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综合计算后,唯格公司已经少扣税款,高奎先应当按照规定向唯格公司返还税款或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综合以上事实,唯格公司认为:高奎先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唯格公司也没有拖欠其劳务费,请浑江区人民法院驳回其对唯格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原告于吉林省公安厅退休。2012年5月28日,原告高奎先(受聘方、乙方)与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方、甲方)签订聘任书,由被告聘任原告作为被告常务副总经理。聘任书约定,聘用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被告“唯美品格”房地产开放项目终止,聘任职务为常务副总经理,劳务费待遇为年薪20万元逐月发放,并约定工作职责等内容。聘任书落款处,被告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蒋维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原告在乙方签字并载明身份证号。同日,被告出具任命书,任命原告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用协议签订后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实际支付劳务费1.6万元,累计支付15万元,于2013年4月起拖欠原告劳务费,原告于2013年9月起不在被告处工作。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12月向原告支付2万元劳务费。至此,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万元,尚欠3万元未支付。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拖欠劳务费,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第2号),以原告高奎先系退休人员返聘、与被告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由未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庭审陈述、聘任书、任命书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用原告高奎先作为其公司常务副经理并签订聘任书,其双方应当依据该聘任书的约定充分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原、被告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已满一年(自2012年5月起至2013年9月止),被告应当按照聘任书约定逐月向原告支付20万元年薪,扣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17万元劳务费,对被告尚欠原告的3万元劳务费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3万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迟延支付劳务费,致使原告不能实现提供劳务获得报酬的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系退休人员,其退休后向被告提供劳务并未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就劳务报酬发生纠纷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范畴,本案诉讼无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前置程序,故对被告答辩称本案应先经过仲裁程序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其已经支付给原告超过20万元的劳务费、其有权直接扣除原告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税款或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答辩意见,因被告经传票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支付给原告超过20万元劳务费及原告应向其返还税款的证据,且原告是否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与本案所争议法律关系无关,故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奎先与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聘任书。二、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奎先支付劳务费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