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冯培裕与袁声平、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培裕,袁声平,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099号原告:冯培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霞丽。被告:袁声平。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年,局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培裕与被告袁声平、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培裕于2016年4月28日以已与被告袁声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培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培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声平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祝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