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民字第8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信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信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朱叶亮,郑复琴,童俊国,冯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周立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信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李松。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童俊国。被执行人朱叶亮。被执行人郑复琴。被执行人童俊国。被执行人冯莹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信德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誉现代城北区120、121号,建筑面积为243.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29.9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郑复琴、朱叶亮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868号五层、六层,总建筑面积为1835.36平方米(五层、六层均为917.6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均为112.6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也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信德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誉现代城北区120、121号,建筑面积为243.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29.9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001407号,内容详见苏天元房评报字(2015)第TY11-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被执行人郑复琴、朱叶亮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868号五层、六层,总建筑面积为1835、36平方米(五层、六层均为917.6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均为112.6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74182-1,00074176、0007417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001408、01406号;内容详见苏天元房评报字(2015)第TY11-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