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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平璞、于钿甜与被告刘文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璞,于钿甜,刘文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364号原告许平璞,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于钿甜,女,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文文,女,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璞、于钿甜与被告刘文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璞、于钿甜撤回对被告刘文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