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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68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雍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