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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王鹤霖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758号罪犯王鹤霖,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滦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鹤霖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鹤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鹤霖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6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鹤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鹤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