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漳平市水利局与陈群祥水利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水利局,陈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黄振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水伟,漳平市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群祥,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陈群祥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2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被执行人陈群祥列入失信人名单。2016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陈群祥主动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9.60元。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经调查向本院提供证明,证实被执行人陈群祥已停止采砂,自行拆除了采砂机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暂时屏蔽被执行人陈群祥的失信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群祥主动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并自行拆除了采砂机具,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制止,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2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条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