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修道与王金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李修道,男,汉族,1973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诉讼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时找寻不着,其名下坐落于金山区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无法变现。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