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蒲辉军与刘正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辉军,刘正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734号原告蒲辉军,男,生于1971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正洪,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蒲辉军诉被告刘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正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辉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所缴纳的诉讼费依法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辉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辉军负担。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