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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与王琴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王琴琴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977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被告王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与被告王琴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县蓝丝带美容院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