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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立志与被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志,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立志。被申请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立志与被申请执行人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到期部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部分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