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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薛国庆、王月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薛国庆,王月娟,蔡赞,宋喜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803号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告:薛国庆,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任城区。被告:王月娟,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任城区。被告:蔡赞,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宋喜凤,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国庆、王月娟、蔡赞、宋喜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国庆、王月娟、蔡赞、宋喜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共计1296元,由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