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邱国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国清,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月1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10月15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国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哲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国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邱国清在其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的家中先后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廖某、李某、刘某、严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廖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分四次每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李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28克,得赃款人民币400元。3、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分两次每次贩卖约0.15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0克,得赃款人民币400元。4、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廖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5、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廖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6、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李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7、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5克给吸毒人员严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5年10月13日上午1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邱国清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6.8156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综上,被告人邱国清先后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约7.8256克,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廖某、李某、刘某、严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毒品收缴收据、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文书,被告人邱国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邱国清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国清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国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邱国清在其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的家中先后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廖某、李某、刘某、严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廖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分四次每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李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28克,得赃款人民币400元。3、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分两次每次贩卖约0.15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0克,得赃款人民币400元。4、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廖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5、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廖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6、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7克给吸毒人员李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7、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邱国清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桂花村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5克给吸毒人员严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5年10月13日上午1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邱国清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6.8156克。被告人邱国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综上,被告人邱国清先后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约7.8256克,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廖某在邱国清家从邱国清处购买了200元钱的毒品。2015年10月9日上午,“华华”骑摩托车搭廖某来到了邱国清家,廖某在邱国清处购买了毒品,后廖某和“华华”在桂花小学附近把毒品吸食完。2015年10月13日上午,廖某在邱国清家从邱国清处购买了100元的毒品。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刘某以200元的价格从邱国清处购买了一个小包约0.15克海洛因;隔了五天左右,刘某在邱国清家从邱国清处以200元的价格从邱国清处买了一小包约0.15克毒品。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初的一天至2015年10月13日上午,李某在邱国清处多次购买了毒品。4、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3日上午11时许,严某在邱国清家以200元的价格从邱国清处购买了一个小包毒品。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5年10月28日,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15年10月13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从邱国清处提取的毒品疑似物重6.815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6、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邱国清被抓获时的现场情况及被告人邱国清指认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情况。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证明,2015年10月17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邱国清处扣押毒品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3包,并于2015年11月30日收缴入库。8、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邱国清2015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邱国清与廖某的通话情况。9、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10月13日上午11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对在邱国清床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依法予以提取。10、辨认笔录证明,吸毒人员廖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邱国清;吸毒人员李某辨认出邱国清;吸毒人员严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邱国清;吸毒人员刘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邱国清。11、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邱国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邱国清出生于1982年4月7日等基本情况。13、查获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3日上午1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邱国清家将其抓获。14、被告人邱国清的供述证明,邱国清的毒品都是邱国清从娄底一个上线处购买。邱国清于2015年5月初的一天、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13日共贩卖了三次约0.21克毒品给廖某,邱国清每次得了100元;2015年10月13日上午,邱国清贩卖了约0.15克毒品给严某,邱国清得了200元;从2015年7月初开始,邱国清前后共五次贩卖了约0.35克毒品海洛因给李某,邱国清得了500元;2015年9月下旬,刘某在邱国清处共购买了两次约0.3克毒品,邱国清得了400元。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国清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邱国清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国清是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国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国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国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二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追缴被告人邱国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谭 辉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恒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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