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钟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651号原告:钟某,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何键鹏、颜钡珊,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钟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国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键鹏、颜钡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后2015年9月下旬被告发现意外怀孕。此时双方交往时间短暂,未能深入了解对方,双方均未能建立真正的感情,感情基础极为薄弱,但原告考虑到被告已经怀孕,希望婚后双方能够建立真正的感情,因此在2015年10月16日双方在民政局结婚了。可是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处处欺骗被告,甚至怀孕也是欺骗被告的,令原告及其家人受到极大伤害。被告甚至谎称具有驾驶资格而驾驶原告机动车上路,并私自取走家里的金银首饰后离家至今仍未回来。双方已经失去彼此间的信任并感情确实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或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与被告于2015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10月16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因为被告谎称自己怀孕而草率结婚,婚前婚后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除了欺骗原告怀孕一事之外还在生活中处处欺瞒原告,存在品行不佳的行为,超支信用卡款项超过10000元。2016年3月,原告询问结婚时金银首饰下落,被告随后离家至今未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金银首饰及承担信用卡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培养,原告因相信被告怀孕而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在生活中多次欺骗原告及其家人,使原告身心受到打击。婚姻本就来之不易,本应多加珍惜。但由于被告的欺瞒行为,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遭到毁灭性的伤害,被告甚至还离家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使双方缺乏最基本的沟通和信任,导致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国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嘉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