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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7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连昭凤、叶培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连昭凤,叶培坤,连松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8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08号。负责人王珣,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集森、彭丽娜,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昭凤,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培坤,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嘉瑛、汤芮,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连松涛,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吕嘉瑛、汤芮,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连昭凤、被告叶培坤、第三人连松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主张本案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已就本案讼争债权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富尔泰(江西)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叶培坤、连昭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月蓉代理审判员  张佩虹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