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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乃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乃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00号罪犯胡乃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四日作出(2003)潍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乃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9月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1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胡乃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乃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胡乃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胡乃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乃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