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民聪与冯丽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聪,冯丽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民聪,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江屯镇江屯社区居委会镇府大院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2379。被执行人冯丽嫦,女,住广东省。公民身份证号码:×××0021。申请执行人张民聪与被执行人冯丽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冯丽嫦应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民聪。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丽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但逾期仍未履行。经向银行、住建、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强审 判 员 欧火材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