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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杨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平,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60岁,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杨柳,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36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刘和平申请执行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其它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