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5民督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考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义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甘3025民督121号申请人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成,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义考。申请人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考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了“双联”惠农担保贷款委托保证合同,合同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玛曲县支行从申请人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金账户中扣除了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526.55元,申请人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义考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526.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义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玛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526.5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群曾召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独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