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肥乡县。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年县。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