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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肥乡县。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年县。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