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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志发与张晓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发,张晓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378号原告张志发,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晓丽,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发诉被告张晓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志发承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