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志发与张晓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发,张晓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378号原告张志发,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晓丽,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发诉被告张晓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志发承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