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海庆与朱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庆,朱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32号原告高海庆,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新兴街。被告朱桂芹,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红星路。本院受理原告高海庆诉被告朱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庆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海庆负担。审 判 长 梁克庆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