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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建康、吴显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建康,吴显贵,内江市田家酿造厂,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9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建康,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俸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显贵,男,汉族,1944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江市田家酿造厂。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文化阁。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何军,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再审申请人何建康因与被申请人吴显贵、内江市田家酿造厂、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建康申请再审称:(一)何建康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二审认定何建康仅仅履行了部分义务是错误的。(二)吴显贵与第三人何军签订的转让协议应无效。2013年7月22日,吴显贵与第三人何军将价值数百万元的企业仅仅以129.5万元转让,系恶意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值70%,其转让行为无效。(三)二审判决认为履行已无条件是错误的,本案涉及的不动产至今未发生任何物权变更登记和转让,可以继续履行。因此,何建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何建康是否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的问题。经审查,内江市田家酿造厂系吴显贵于1998年11月19日注资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吴显贵与内江市田家酿造厂于2007年9月16日签订了关于转让内江市田家酿造厂的《企业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将投标买入的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土地7765平方米及所属房屋13幢2586·69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何建康),经双方协商整体作价甲方净收壹佰贰拾万完整,甲方不承担其他费用。2、甲方原借农行内江市直属支行贷款52.4万元,2O07年1-9月利息共44O0O元,总计56.8万元,由乙方在2007年9月20日前直接与农行办理,甲方视作已还清农行一切经济账务,如有一切未了经济业务,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代甲方归还农行本息从转让款12O万元中品迭)。3、乙方代甲方归还农行借款及利息后,其余尚欠甲方款项63.2万元,在9月30日前付给甲方10万元,甲方用作了结法院判还邓学彬借款一案。其余下所欠款项计53.2万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15%o计付利息(即每月7980元),利息每6个月结付一次。4、企业转让后,由于乙方暂不使用该土地,仍由甲方继续经营四年.....5、乙方代甲方了清农行借款后,将抵押农行的土地证、房产证一并交付给乙方,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该协议签订后,吴显贵、内江市田家酿造厂于次日向何健康出具收条两张:1、今收到何建康代为偿还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在农行田家营业所借款本息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此据内江市田家酿造厂法人代表:吴显贵20**、9、17;2、今收到何建康交来整体购买内江市田家酿造厂价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据内江市田家酿造厂法人代表:吴显贵20**、9、17。以上两张收条均有吴显贵的签名按手印和内江市田家酿造厂的签章。对于合同约定的款项问题,吴显贵并不认可,且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1)内东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何建康起诉吴显贵,要求履行协议,将内江市田家酿造厂的土地证、房产证交付何建康)载明:何建康无证据证明其已偿还该债务。因此,何建康认为其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该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吴显贵与何军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吴显贵于2013年7月又与何军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厂转让款129.5万元。同年7月24日何军代为偿还了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在农行的贷款本息共计824107元,7月29日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工商登记的负责人由吴显贵变更为投资人即何军,并由何军经营管理。因此,该转让协议有效并且已经履行。何健康认为该转让款过低,低于市场价70%,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本案标的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吴显贵与何军签订了“转让协议”,何军代为偿还了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在农行的贷款本息共计824107元,7月29日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工商登记的负责人由吴显贵变更为投资人即何军,并由何军经营管理,何军从2013年7月22日开始经营,已实际经营了内江市田家酿造厂两年有余。因此,何建康要求吴显贵、内江市田家酿造厂履行协议已经不可能。何健康认为本案仍然可以履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健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健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