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950号原告:董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某,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