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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鑫与王聪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王聪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364号原告张鑫,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聪聪,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王聪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