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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荣珍与粟玉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珍,粟玉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王荣珍,女,汉族,1962年5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志云。委托代理人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玉荣,女,汉族,1957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保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珍诉被告粟玉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风安审 判 员  吴学建人民陪审员  XX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昱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