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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韩彦普与高金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彦普,高金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73号原告:韩彦普,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安平县。被告:高金普,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彦甫诉被告高金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金普(133028195201030216)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金普(133028195201030216)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