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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守伟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87号罪犯刘守伟(乳名大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守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守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守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守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刘守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守伟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