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吕永平与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平,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世清,沈远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908号原告:吕永平。被告: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商业用房30-31号。法定代表人:彭守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洁,金宇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礼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全胜。被告:何世清。委托代理人:何德发。被告:沈远翠。本院受理原告吕永平与被告安徽省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世清、沈远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永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永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永平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书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