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潍坊恒泰仪表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马来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恒泰仪表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潍坊恒泰仪表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来华,总经理。申请人潍坊恒泰仪表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潍坊银行安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2/28437527、出票人为潍坊市华奥瓷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三禄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15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恒泰仪表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德升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育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