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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起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325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李家塔镇刘家圪崂村民。被告王起汉,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老舍古井高坪村民。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