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吉,农民。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吉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吉在温岭市泽国镇购物中心前路上,用镊子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银色Iphone6Plu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070元。2、2015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吉在温岭市大溪镇德明西路,用镊子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780元。2015年12月13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巡查队员在大溪镇三池窟村红绿灯路口抓获被告人黄吉。被告人黄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本案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甲、何某、江某、谢某乙、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于温岭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镊子,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阮蓓蓓代理审判员 项 远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