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69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来喜与被执行人李来喜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喜,李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69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喜,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来喜,男,56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喜与被执行人李来喜侵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来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