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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69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来喜与被执行人李来喜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喜,李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69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喜,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来喜,男,56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喜与被执行人李来喜侵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来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