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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行赔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与淮南市水利局、淮南市泥河枢纽管理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淮南市水利局,淮南市泥河枢纽管理处,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赔初字第00009号原告: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负责人:黄春林,该养殖场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黄多俊,安徽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水利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朱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学利,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泥河枢纽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金小平,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苗应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毅,该局水政办主任。原告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诉被告淮南市泥河枢纽管理处、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被告淮南市水利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负责人黄春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多俊,被告淮南市水利局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徐学利,淮南市泥河枢纽管理处委托代理人王体勇,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委托代理人赵毅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集区平圩鑫鑫养殖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吕维安人民陪审员  蒋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振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