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四清,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保20号申请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张四清,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和平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11244877。被申请人王海英,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和平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32822196603184883。申请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元。申请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单位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四清、王海英在银行的存款2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松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