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国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强,男,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学文化,农民,住呼兰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强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抢劫犯罪1、201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已判刑)窜至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折叠刀、木棒、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被害人马某某(男,31岁)、卢某某(女,31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将在该收购站内居住的马某某、卢某某用胶带捆绑,二人分别持刀柄、木棒击打马某某头部,抢走人民币18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096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74元)、黄金挂坠一个(价值人民币774元)、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赃款及赃物销赃获得人民币1800余元,被二人均分挥霍。2、2010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赵永彬(已死亡)窜至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甩棍、水果刀等物品,蒙面闯入被害人张某甲(男,23岁)、衣某某(女,23岁)家中,将二人捆绑后,抢走人民币178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384元)、黄金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894元)、黄金戒指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788元)、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赃物被销赃后获得人民币2000余元,连同赃款被三人均分挥霍。3、2010年6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张德忠(已判刑)、赵永彬持片刀、铁锤、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东营村被害人张某乙(女,50岁)家中,对张某乙进行殴打、捆绑,抢走人民币1650余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2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400元),黄金手镯被销赃后获得人民币8000余元,连同赃款被四人均分挥霍,黄金项链被丢弃。4、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张德忠等人经合谋欲抢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被害人王某甲(男,20岁)家,并由王国强带领张德忠进行踩点。当日晚,顾金福、张德忠、王磊(已判刑)、XX(已判刑)持尖刀、铁锹、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王某甲家中,对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女,20岁)进行殴打、威胁、捆绑,抢走人民币12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985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125元)、金鹏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珍珠项链四条(价值人民币200元),销赃连同赃款被四人均分挥霍。综上,被告人王国强共计参与抢劫犯罪4次,抢劫现金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41300元。二、盗窃犯罪2010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王国强伙同顾金福窜至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东升街信诚胡同被害人薛某某(男,74岁)家,盗窃人民币1万元。赃款被二人均分挥霍。经侦查,被告人王国强于2015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火车站北小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以非法占有物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抢劫犯罪、盗窃犯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国强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国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国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1、201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已判刑)窜至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折叠刀、木棒、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被害人马某某(男,时年31岁)、卢某某(女,时年31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将在该收购站内居住的马某某、卢某某用胶带捆绑,二人分别持刀柄、木棒击打马某某头部,抢走现金18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096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774元)、黄金挂坠一个(价值774元)、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50元)、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价值50元)。赃款及赃物被销赃后获得的1800余元,被二人均分后挥霍。2、2010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赵永彬(已死亡)窜至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甩棍、水果刀等物品,蒙面闯入被害人张某甲(男,时年23岁)、衣某某(女,时年23岁)家中,将二人捆绑后,抢走现金178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384元)、黄金耳环一副(价值894元)、黄金戒指2个(共计价值1788元)、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50元)。赃物被销赃后获得人民币2000余元,连同赃款被三人均分挥霍。3、2010年6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张德忠(已判刑)、赵永彬持片刀、铁锤、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东营村被害人张某乙(女,时年50岁)家中,对张某乙进行殴打、捆绑,抢走现金1650余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12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8400元),黄金手镯被销赃后获得8000余元,连同赃款被四人均分挥霍,黄金项链被丢弃。4、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国强、顾金福、张德忠等人经合谋欲抢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被害人王某甲(男,时年20岁)家,并由王国强带领张德忠进行踩点。当日晚,顾金福、张德忠、王磊(已判刑)、XX(已判刑)持尖刀、铁锹、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王某甲家中,对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女,时年20岁)进行殴打、威胁、捆绑,抢走现金12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85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125元)、金鹏牌手机一部(价值300元)、珍珠项链四条(价值200元),赃物销赃后连同赃款被四人均分挥霍。综上,被告人王国强共计参与抢劫犯罪4次,抢劫现金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4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的年龄及住址。其无前科劣迹。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2月2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3、刑事判决书:1、2011年5月6日,被告人顾金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2011年5月6日,被告人张德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2011年5月6日,被告人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他俩是夫妻关系,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将军村。2010年7月30日半夜,他俩在家睡觉,他家的房门被拽开进来5个人,都带着口罩,拿着长刀、铲锹,将他俩绑起来,并用胶带将他俩连嘴带耳朵都缠上了,那几个人将他家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鹏牌手机一部、四五条白色珍珠项链和现金1200余元抢走了。5、被害人张某甲、衣某某的陈述:他俩住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2010年4月30日凌晨2点半,他俩正在家里睡觉,卧室的门突然被踹开,进来三名男子,一个人用砍刀将张某甲按在了床铺上,并用胶带将他俩捆住,抢走其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2个、金立牌手机一部、现金1780元。6、被害人卢某某、马某某的陈述:他俩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经营一个废品回收站。2010年4月10日4点,他俩正在回收站的屋子里睡觉,他家的卧室门被踹开,进来两个男子,拿着棍子打马某某,并用胶带将他们捆上,抢走金项链一条、金坠子一个、金手链一条、1000多元现金、两部手机。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她在呼兰区孟家乡东营村居住。2010年6月15日零时许,她在家中睡觉,她家屋里进来三个男子,拿着片刀、锤子、和胶带,将她按倒,她反抗,被一个人砍了一刀,并用胶带将其捆绑,抢走现金1650元、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8、同案犯顾金福的供述:2010年4月10日4时许,他同王国强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折叠刀、木棒、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一个废品收购站内,将在该收购站内正在睡觉的两口子用胶带捆绑,抢了现金1200多元,金项链一条、黄金佛一个和两部手机。2010年4月30日半夜,他同王国强、赵永彬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木棍、水果刀等物品,蒙面闯入一家,将那家二人捆绑后,抢走现金1000多元,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1个、手机一部。2010年6月中旬零时许,他同王国强、张德忠蒙面闯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东营村一个农户家中,抢走现金1000多元、金手镯一个。2010年7月30日,他同王国强、张德忠、王磊、XX、持尖刀、铁锹、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的一户人家,将那家的男女用胶带捆绑后,抢走现金1200多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珍珠项链四条。抢的东西卖掉后同抢的钱被平分。9、同案犯张德忠的供述:2010年6月15日零时许,他同王国强、顾金福拿着水果刀、铁锤、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东营村一农户,对一个老太太进行殴打、捆绑,抢走现金1000多元,手镯一个、手机一部。2010年7月30日,王国强踩好点,他同顾金福、张德忠、XX持尖刀、铁锹、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一户人家,对那家的男女进行殴打、威胁、捆绑,抢走现金12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直板手机一部、珍珠项链四条,东西卖掉后钱被四人均分。10、同案犯王磊的供述:2015年7月30日后半夜,在呼兰区乐业镇,王国强踩好点后,顾金福、张德忠、XX同他带着口罩,XX拿着刀、张德忠拿着螺丝刀子、他拿着铁锹到一家新结婚的小两口家,将那家的男女用胶带捆绑后,抢了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1200元现金、四条珍珠项链、一部手机、几盒烟。11、同案犯XX的供述:2015年7月30日后半夜,王国强说呼兰区乐业镇有个新结婚的小两口挺有钱,王国强踩好点后,他同张德忠、顾金福、王磊带着口罩,拿着铁锹、螺丝刀子到了那家,用胶带将那小两口捆绑后,抢了现金1200元、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四条珍珠项链、一部手机、几盒烟。12、被告人王国强的供述:2010年4月10日4时许,他同顾金福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折叠刀、木棒、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一个废品收购站内,将在该收购站内正在睡觉的两口子用胶带捆绑,抢了现金1000余元,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和两部手机。2010年4月30日2时许,他同顾金福、赵永彬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持甩棍、水果刀等物品,蒙面闯入一家,将那家二人捆绑后,抢走现金1000多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2个、手机一部。2010年6月中旬零时许,他同顾金福、张德忠、赵永彬持片刀、铁锤、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东营村一农户家中,抢走现金1000多元、手机一部及金手镯一个。2010年7月30日,他同顾金福、张德忠、王磊、XX持尖刀、铁锹、胶带等物品蒙面闯入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的一户人家,抢走现金1200多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珍珠项链四条。以上赃物销赃后连同赃款都被均分。二、盗窃事实2010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王国强伙同顾金福窜至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东升街信诚胡同被害人薛某某(男,74岁)家,盗窃现金1万元。赃款被二人均分挥霍。经侦查,被告人王国强于2015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火车站北小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2010年4月4日上午11点,他回到家中,发现他放在被子下面的上衣兜里的1万元现金不见了。证据二、同案犯顾金福的供述:2010年4月初的一天,他和王国强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翻墙进入一户人家,进屋翻出1万元现金,每人分得5000元。证据三、被告人王国强的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白天,他同顾金福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一处平房家的柜子里,翻出现金1万元,他和顾金福每人分得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抢劫罪、盗窃罪均系共同犯罪,王国强系主犯。王国强系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凤华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