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旌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安徽旌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089号申请人:国网安徽旌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李伟延。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耿德仓。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旌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旌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旌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电费及违约金85651.5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因欠下巨额外债现已停产,公司厂房及设备在本院其他案件中被查封并处置,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旌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