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杨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林,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025号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原告:杨林。原告:杨某丙。原告:杨某丁。其中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林,男。被告:杨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林、杨某丙、杨某丁与被告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林、杨某丙、杨某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林、杨某丙、杨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