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喜战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914号原告张喜战,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振宇,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负责人张宝平,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战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战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战负担。审 判 长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人民陪审员 王树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源-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