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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40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