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阳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31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阳照,男,汉族,1972年02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负责人袁中一。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照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照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