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广汉蜀丰公司与泸州中泸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金轮镇亭江路。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936142.9元,现因被执行人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