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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启鹏与黄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启鹏,黄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740号之二原告:韩启鹏,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黄河清,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启鹏与被告黄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启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将被告黄河清的银行账户或相应的财产查封、冻结,冻足人民币560000元整,并提供原告自己所有的凯宴牌鄂A×××××号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韩启鹏所有的凯宴牌鄂A×××××号越野车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