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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窦婷婷与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婷婷,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57号申请执行人窦婷婷,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39号。申请执行人窦婷婷与被执行人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窦婷婷依据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018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窦婷婷劳务费一万三千零二十九元八角八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婷婷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01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窦婷婷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的劳务费劳务费一万三千零二十九元八角八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