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刚与被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学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学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孙刚,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广元,该联社主任。被告杨学旺,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孙刚诉被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学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刚承担。审 判 长 陈 烈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