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牛国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国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70号罪犯牛国中,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澄刑初字第1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国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10812号、第1266号、第66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牛国中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牛国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牛国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国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国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