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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阮某甲、阮某乙诉阮海粒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甲,阮某乙,阮海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阮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阮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阮海粒,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阮某甲、阮某乙申请执行阮海粒抚养费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阮海粒的银行存款。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