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吴纯兰、凤台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吴纯兰,凤台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609号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长江东路北侧1幢。法定代表人:钟丹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士伟,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纯兰,居民。被告:凤台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硖石路。法定代表人:童树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纯兰、凤台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2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宋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